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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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征

篇1

關鍵詞:家庭暴力;法律特征;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5-0255-02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及其法律特征

中國尚未有專門的家庭暴力法案,相關法規(guī)也未從立法上對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人認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武力或脅迫等手段,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致使其肉體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為。其基本要件應是實行行為人必須是家庭成員,侵害的對象是家庭成員中的婦女,侵害的內容(客體)是婦女的人身權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性并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家庭暴力須具備手段的殘酷性、情節(jié)的惡劣性、后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xù)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又包括受治安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也包括民法調整的侵權行為。還有人給家庭暴力下了一個簡潔的定義: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凡在家庭成員間發(fā)生的觸犯刑律的犯罪,如殺人、傷害(重傷、一般傷害)、、虐待(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屬重大暴力。凡在家庭成員間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行政法規(guī)的毆打、捆綁、禁閉、虐待、輕微傷害等,屬一般暴力。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觀點可以看出,國外的法律和學者主要是從家庭暴力的適用程度出發(fā)對家庭暴力的內涵作出的解釋,而中國學者主要是對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釋。具體說,二者在界定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上有所不同。中國學者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的一個顯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說來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第三,家庭暴力的實施者主觀上須具有故意。由于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為條件。

第四,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酷、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的重大暴力,觸犯刑法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對于在一段時間內持續(xù)發(fā)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構成民法上侵權行為要件的,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有關調查表明,很多人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無法可依,而且絕大多數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制定一部較為完善的專門規(guī)范家庭暴力的單項法律。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在中國,對家庭暴力問題雖然已經有了一些規(guī)定,但不容否認的是,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還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現為:(1)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jié)惡劣”、“情節(jié)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2)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雖然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寫進全國性的法律之中,但對家庭暴力未做明確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此作出了司法解釋,但該解釋顯然將家庭暴力的范圍限定過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討;(3)在程序法方面,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處理程序和證據規(guī)則,這必然導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在客觀上使一些施暴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4)在組織法方面,沒有為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包括行政機構、司法機構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等等。由于存在著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從法律又是執(zhí)法者、司法者的天職,這就必然導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執(zhí)法上的不足。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

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法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也十分廣泛,因此,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同時更需要形成一個法律體系,以憲法為根據,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和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我們國家參加的有關國際人權約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這一法律體系的主體,就應當具備相應的“綱領性”和“綜合性”;綱領性就是這部法律應明確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guī)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綜合性就是要在內容上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又有程序法、組織法的內容;既有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又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方面的規(guī)定;既有倡導性、宣言性的規(guī)定,又有義務性、強制性的規(guī)定。

(二)明確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法應當:(1)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wěn)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精神;(2)以憲法為根據,整合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將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系統(tǒng)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3)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的原則,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三)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和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chuàng)新。(1)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fā)禁止令或保護令;(2)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訴訟;(3)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4)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在這方面中國已有成功的經驗,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設立了專門審理侵害婦女兒童權利的維權法庭;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檢察院也成立了“保護婦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辦案組”,由一名主訴檢察官(女)和兩名業(yè)務能力強、工作耐心細致的檢察官組成,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審查工作。實踐證明,如果在司法系統(tǒng)設立專門的反家暴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現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四)明確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證據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現狀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外,證據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礙。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當事人證據意識不強,沒有充分注意收集證據,但更重要的是現行的證據規(guī)則在證據的采信、認定方面沒有充分考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點,因此,在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民事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采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規(guī)定,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些規(guī)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guī)律,又充分體現了反家庭暴力法關懷弱者、保障人權的特點,也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

(五)明確規(guī)定救濟措施,強化法律責任

由于“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點內容之一應是完善相應的救濟措施;特別是有關救濟途徑(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嚴重侵害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犯罪的新規(guī)定)、負有法定職責卻不履行其職責的執(zhí)法、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救助機構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負的法律責任;明確家庭暴力案件鑒定機構的職責及其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明確對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從輕、減輕處理原則;從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備較強的“可訴性”,真正成為執(zhí)法、司法的依據。

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的解決雖然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但離開了完善的法律卻又是萬萬不能的。因此,希望國家對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給予高度的重視和關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經濟發(fā)展、社會進步所創(chuàng)造的條件,充分利用立法資源,堅決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爭,把家庭暴力降低減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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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夏吟蘭,李明舜.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預之實證研究[C] //反對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對策研究與干預項目.北京:中國法

學會,2002.

篇2

·

的家庭暴力。特點。缺點。前景。

。2000年以前,人們只在報紙論壇上關注家庭暴力。自2000年以來,全國28個?。▍^(qū))市相繼出臺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guī)或政策,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從學術角度研究家庭暴力。縱觀2000年以前的文獻,關于家庭暴力的家庭定量研究已經獲得了家庭暴力最基本的數據,但也比較粗糙。對于暴力的原因沒有完整的解釋框架[1]。2000年以前,大多數研究從社會學、法學和倫理學的角度來研究家庭暴力,很少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研究。2000年后,專門研究開始出現,涵蓋了更多的醫(yī)學和流行病學領域,以及更多的心理學領域。然而,對家庭暴力的研究應該遠遠超出這一范圍。通過檢索數據發(fā)現,最近的家庭暴力評論文章是2008年和2012年的兩篇[1-2],沒有更近期的文獻來總結和總結近十年來家庭暴力的研究進展?!都彝ケ┝Α纷鳛橐环N存在的現象,它不僅是社會學領域的一個心理問題,也是心理學領域的一個社會問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它有著新的特點和新的研究方向等著我們去探索。

1。在近十年的家庭暴力研究中,將使用更多的量表來獲取數據,對家庭暴力工具的研究將更加深入和詳細。2.

·張迎黎和其他人回顧了最常用的家庭暴力國外的評估工具及其在中國的應用沖突策略量表(CTS)、混合虐待量表(CAB)和兒童虐待問卷(CTQ-SF)在中國最常用于研究領域,包括HITS量表、虐待評估篩查量表(AAS)和持續(xù)暴力評估量表(OVAT)通常用于臨床和普通人群篩查。女待篩查工具(WAST)也用于研究和篩查。HITS是最準確的緊急診斷工具。AAS主要評估懷孕期間的虐待,而OVAT則專注于檢測持續(xù)的虐待行為[3]

·鄭莉等人編制并統(tǒng)計測量和分析了城市家庭暴力傾向量表[4].

2目前,家庭暴力定量研究的解釋框架尚不完善,許多學者的研究也增加了很多有價值的數據。

·曹玉萍等人認為重組家庭中的身體暴力發(fā)生率較高。暴力與性別無關,男性暴力發(fā)生率較低受教育者更容易被武器毆打[5]。

趙幸福等人通過Logestic回歸分析發(fā)現,父親懲罰、嚴厲的養(yǎng)育方式、吸煙、外向、社會支持和情感干預是男性家庭暴力行為人最重要的預測因素[6]

·柳娜等對家庭暴力中嚴重身體暴力代際傳播的特征進行了驗證和探討:家庭社區(qū)家庭存在暴力嚴重身體暴力代際傳播的現象,但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更有可能成為嚴重身體暴力的嚴重代際傳播者成年后會遭受嚴重的身體暴力,而遭受家庭暴力的兒童不一定會成為嚴重的身體暴力[7]通過研究,

·楊世昌等人發(fā)現,暴力群體與非暴力群體在職業(yè)、婚姻狀況、經濟狀況等方面存在差異,在生活條件、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沒有顯著差異,因此推斷出影響父母教養(yǎng)的原因對孩子的攻擊行為是復雜的。這一結果提醒人們,父母的職業(yè)、良好的婚姻狀況、富裕的家庭經濟、優(yōu)越的生活環(huán)境和受教育程度較高的父母也可能對孩子采取攻擊行為[8]

·柳娜等人采用線索調查的方法發(fā)現,高危家庭中的暴力肇事者遭受的創(chuàng)傷事件最多。入侵和高度警惕的癥狀越嚴重,高風險家庭和非暴力家庭發(fā)生嚴重身體暴力的風險就越大[9]。

·趙奕在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時采用了國外的理論,而不是中國的男尊女卑觀念[10]。

、趙幸福等探討了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的人格因素,發(fā)現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具有較低的文化水平、吸煙者和一定的人格基礎[11]。

、張亞林等人發(fā)現,男性家庭暴力身體虐待者的文化程度較低的人比對照組多,吸煙者多,每天吸煙量大,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意和偏執(zhí)得分顯著高于對照組[12].

3。研究對象的選擇和研究更加詳細和多樣化。

·楊玉鳳關注有家庭暴力的青少年的心理和行為問題,家庭暴力指的是青少年在家庭中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行為[13]。

王翠玲等人描述了30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殺風險特征以及熱線咨詢師的干預方法[14]。

4。獲取大量有價值的信息。

(1)在對家庭暴力的定量描述中,數據更準確,項目更具體。

和曹玉萍用定量研究描述了家庭暴力表現的發(fā)生率。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口頭暴力,其次是手無寸鐵的毆打。這些家庭中有一半與多種形式的暴力共存表格[5]。

(2)對家庭暴力的危害甚至程度進行了更詳細的研究。通過研究,毛金柱發(fā)現了家庭暴力與中學生情緒問題行為之間的關系:父母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越多,孩子出現情緒問題行為的可能性越大。如果這種暴力是以身體暴力的形式發(fā)生的,那么兒童就容易有攻擊性行為。如果采取精神暴力的形式,兒童容易患抑郁癥和焦慮癥[15]。在

,李芷若等人探討了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和冷暴力)與中學生心理素質之間的關系,發(fā)現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為冷暴力>言語暴力>身體暴力。三種暴力與心理素質呈顯著負相關,其中冷暴力對心理素質具有較強的預測能力,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危害性,應引起重視[16]。

1。2000年關于家庭暴力文獻的大多數研究都是以婦女為受害者進行的。盡管2000年后的文獻中有男性受害者的案例,但很少有關于男性家庭暴力的研究,而且大部分文獻仍然是從女性的角度來研究的[17]。這可能是因為受中國傳統(tǒng)文化男尊女卑的影響,男性很少報告家庭暴力。在未來的研究中,我們可以將重點放在以男性為研究對象的家庭暴力調查上,并將其與女性家庭暴力進行比較。

2。2000年后,研究開始區(qū)分精神暴力、性暴力、經濟暴力和身體暴力。然而,對各種類型暴力的研究尚未深入。在未來的研究中,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家庭或環(huán)境中的組合,或者不同類型的家庭暴力的采納與人格之間的關系,都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3。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和解釋上,對干預的研究較少,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很大,由于其隱私性,我們很難對其進行早期預防。然而,在悲劇發(fā)生后,我們如何從專業(yè)角度幫助這些受傷的人并撫慰他們的傷口是我們未來的使命。

參考了

[1]王向賢。描述、解釋和方法論:家庭暴力定量研究十年回顧[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雜志,2008(3)。

[2]曲珍,劉謙。多學科視角下的家庭暴力研究綜述[J]?,F代女性,2012(3)。

[3]張迎黎,張亞林,何影,柳娜。介紹幾種常見的家庭暴力評估工具[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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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莉,齊思文。城市家庭暴力傾向量表的編制及統(tǒng)計計量分析。青島大學學報大學(自然科學版)[J]。2008, 6 (2).

〔5〕曹玉萍、張亞林、楊世昌、王國強、張宇、Kang Xi。家庭暴力表現形式及相關因素的比較研究[J]。中國臨床心理學雜志,2008。

篇3

關鍵詞:家庭暴力;心理治療干預;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來,被稱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問題,漸為國內外學者所關注。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對方身體、精神和性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侮辱人格、殘害身體、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經濟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的危害大眾心理健康的社會問題,也是最為廣泛的并且得到公認的對人權踐踏的社會問題。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歐洲、亞洲、非洲、澳大利亞,家庭暴力發(fā)生率都很高。盡管家庭暴力可能發(fā)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間、妻子對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數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擬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療干預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家庭暴力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會導致女性受害者在醫(yī)學、行為和心理三方面出現不良后果。

醫(yī)學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體創(chuàng)傷(如淤血、撕傷、咬傷、燒傷、刺傷、骨折、牙、頭,眼等部位受傷)。犯可導致性疾病的傳播、非計劃懷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創(chuàng)傷以及長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還會引發(fā)受害者許多行為障礙,如藥物濫用、侵犯行為、行為上被動依賴、自殺企圖、性功能障礙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現一系列與壓力有關的心理癥狀,如:背痛、頭痛、高警覺(hyper-alertness)、睡眠障礙等等。[2,3]

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會隨家庭暴力的類型、持續(xù)時間、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處在家庭暴力過程的各個階段、女性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等不同而有所差異。[4]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的最初反應是震驚、否認、麻木、退縮。女性受害者可能會為她們的安全受到威脅而感到恐懼,為將來可能的傷害事件感到擔憂或者試圖對家庭暴力進行反擊。在家庭暴力發(fā)生的最初階段,受害者經常會回想起被施暴的場面,會做噩夢,而這些癥狀要在以后的幾個星期才可能消失。長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廣泛的精神癥狀,比如:創(chuàng)傷后的壓力障礙、長期抑郁等。這些受害者將會在人際信任和建立親密人際關系方面存在障礙。受害者經常會感到憤怒、無助、絕望,還會經常表現出與具體情境無關的焦慮,包括恐怖性焦慮和回避性焦慮。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懼、恥辱、內疚而經常將自己進行社會性隔離,這樣以來又會進一步引發(fā)她們的抑郁情緒,會產生一種廣泛范圍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譴責。[2]有關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的調查表明:18%的患者報告有被虐待的歷史[5],這些病人的自殺行為、藥物濫用、臨界性個性障礙(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的比例比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療的時間更長,他們更可能以自毀的方式進行自我攻擊。[6]創(chuàng)傷后壓力障礙或許是對許多被虐待者最準確的心理診斷,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創(chuàng)傷后壓力障礙的心理診斷標準。[7]一些受害者表現出以下癥狀:精神麻木、反復體驗所遭受的創(chuàng)傷、強烈的精神壓力、持續(xù)的高喚醒狀態(tài)以及對有關創(chuàng)傷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經常會產生無助、絕望以及彌散性的不適感等不良心理癥狀。[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標準可能引發(fā)對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婦女一直被認為是她們丈夫的財產并且家庭暴力經常得到社會認可。例如,19世紀的英格蘭法律規(guī)定丈夫可以拿直徑不超過大拇指粗的棍子毆打妻子,這項規(guī)定導致了一種常見的英文表達:“拇指統(tǒng)治(rule of thumb)”。男性的性別所有權以及有關統(tǒng)治和控制的論點是許多家庭暴力的基礎。[11]一項對14個不同社會研究的綜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體罰在這些社會里都能得到許可,并且其中有些社會甚至認為對妻子的體罰是必須的,家庭暴力的實際發(fā)生率以及嚴重程度在這些社會里是極不相同的。[12]那些較少發(fā)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規(guī)定男性不允許超過某種所允許的界限對待婦女,在這些社會里,政府為試圖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避難所,人們有一種體面對待婦女的名譽感。[13]

在中國,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澳凶鹋啊?、夫權統(tǒng)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tǒng)治之下,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禮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tǒng),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全國婦聯2002 年的一項調查表明, 在中國217 億個家庭中, 約30 %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與女性自身心理有關

過去的心理學理論通常指責家庭暴力受害者,這些理論認為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行為是激惹性的,他們嘲弄自己的丈夫,過于爭辯、懶惰或者潛意識里渴望做一個受虐者。這一看法使得人們忽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對這些受害婦女產生誤解。[13]

也有學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無恐。有些婦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從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對外人說,只是默默地祈禱丈夫能回心轉意,結果往往事與愿違。有些婦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懼施暴者事后報復,在執(zhí)法機關對施暴者依法論處時不愿或不敢指證,甚至為丈夫“說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15]

(三)與施暴者個性特征、行為和早期經歷有關

臨床資料表明許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為:較強的占有欲、心理不獨立、有不安全感、沖動以及低自尊。藥物濫用與家庭暴力有關[16], 濫用藥物會降低施暴者對其攻擊行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對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從而使得他們對自己的施暴行為不負完全的責任。雖然家庭暴力與濫用藥物有關,但是藥物濫用并不能充分解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模式理論(the modelling theory)假定男性經常對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時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場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對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項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沒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親暴力行為的男性學會了用暴力解決與配偶之間的沖突,而女性則傾向于在成年之后變的更加被動。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研究的綜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過父母之間所發(fā)生的家庭暴力。[17]幾乎40%的女性受害者報告說他們的孩子曾目睹過她們遭受家庭暴力的場面,因此減少這種可能會引發(fā)跨代遺傳的對女性所實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還有研究者認為,攻擊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時多數曾是受虐兒童。研究發(fā)現, 家庭暴力男性軀體施暴者較對照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 更多的嗜煙者, 且每天抽煙量大; 且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對、偏執(zhí)分值顯著高于對照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預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

許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療對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這些治療方法包括:心理動力學治療方法[19]、認知行為療法[20]催眠療法[21]、藥物療法[22]以及自助組織療法。盡管這些療法的理論傾向或技術不同,但是它們都遵循以下原則:

1.治療者應當常規(guī)性地、主動地、全面地詢問家庭暴力受害者過去曾遭受的暴力傷害以及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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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療者應當知道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創(chuàng)傷后壓力障礙的表現。

3.治療者必須能夠理解和解釋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并且他們還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認知能力和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療者應當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環(huán)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為止。

5.治療者不應當只讓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對受害人的防御機制和內心沖突進行探索和解釋。

6.治療者應當探究受害人對家庭暴力中所出現的創(chuàng)傷性人際關系的個人看法。

7.在診斷、治療中必須謹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權。[4]

有時,在治療過程中,治療者會出現強烈的反移情現象,比如,治療者感到很氣憤、出現侵入性好奇(intrusive 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療者或許會強迫受害人報道她們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與施暴者對抗。我們必須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則我們不能隨意報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會讓受害人對心理治療這個職業(yè)失去信任。頻繁地報道家庭暴力會將受害婦女置于更危險的境地,使她們遭受更多傷害。有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者仍然維持著自己的婚姻關系就會變的不耐煩,但是治療者應當明白擺脫這樣的婚姻關系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擔憂,于是他們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決定,比如對這些受害人進行抗抑郁藥物治療或住院治療。盡管在治療過程中這些治療措施有時是需要的,但治療者擅自決定治療方案實際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權,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治療者和受害人共同決定治療方案。[23]如果將家庭暴力事件報告給警察,在司法訴訟中,治療者的角色會變的復雜起來,治療者不僅僅要作為專家證人而且還要以一個精神病醫(yī)生的角度提供證據,一定要避免將治療者職業(yè)角色弄混亂,以免使這個職業(yè)出現信任危機。

(二)家庭暴力的預防

因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會對婦女的歧視態(tài)度,因此社會學者應當首先認清這些社會問題并積極地參與到社會政策的制訂和教育當中,通過個人的努力減少社會對婦女的歧視。在治療中,心理治療者要尊重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違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社會工作者提出引發(fā)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對歧視婦女,虐待婦女是不允許的等觀點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發(fā)現家庭暴力事件,鑒于許多精神疾病都與家庭暴力有關,因此在治療精神病患者的時候,詢問患者是否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應當是常規(guī)診斷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培訓精神病醫(yī)生識別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現的醫(yī)療和情緒方面的癥狀是十分必要的。及時、有效、安全、支持、接納的家庭暴力干預措施將會得到受害人的認可。在社區(qū)機構內設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預中心將有利于對家庭暴力進行及時的干預。精神病醫(yī)生也可憑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專業(yè)知識而作為社區(qū)心理健康顧問,以此作為社區(qū)的一種重要的資源來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

最后通過使用個人、家庭和團體心理治療可以有效地緩解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長期不良影響。精神病醫(yī)生在家庭暴力的預防、識別、治療方面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過個人或者團體心理治療方法,治療家庭暴力的實施者的特殊治療計劃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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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法律救濟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是組成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一個本應溫馨和睦的空間,然而它卻不時被內部成員的暴力所侵蝕。據調查發(fā)現,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1/4緣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發(fā)的社會問題不斷升級,自殺、他殺、以暴制暴等現象層出不窮,故保障人權共建和諧不可忽視反家庭暴力。擺脫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濟至關重要。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導致眾多家庭的不幸。隨著人們對家庭暴力的關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漸漸為人所認知:

(一)家庭暴力的廣泛性

國內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不受地域、經濟發(fā)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國家、地區(qū)、民族、種族、學歷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認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質低的特有產物,近年來高層次家庭暴力現象呈上升趨勢,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質人才不在少數。

(二)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主要表現在:一方面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具有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fā)生在家里,地方隱蔽鮮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擔心影響形象極力隱瞞自己的行為,而受害者受傳統(tǒng)文化影響,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到萬不得已也絕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慘經歷。

(三)家庭暴力誘因的多樣性

在我國家庭暴力的存在與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權文化、夫權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時家庭經濟困難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眾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誘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誘因―精神暴力即表現為對對方漠不關心,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漸漸引起人們的關注。

(四)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們所認為的“夫妻小打小鬧”,而是輕則眼青鼻腫,重則傷及生命,嚴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權、生命權等基本人權的大事。它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上的極大傷害和精神上的極大痛苦,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負而自殺、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劇。同時,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懼、自卑等心理障礙,由于耳濡目染他們很可能成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為敵視、報復社會的人??傊?,家庭暴力破壞家庭和睦,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

二、 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規(guī)定與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國由來已久,盡管多年來我國在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驕人成績,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國多部法律規(guī)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為的條文,如《憲法》第49 條規(guī)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婦女保障法》第2條規(guī)定:“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缎谭ā返谒恼虑址腹袢松頇嗬窭镏幸灿性S多條款涉及對婦女的法律保護?!吨伟补芾硖幜P條例》第22條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家庭成員間的輕微傷害和虐待。《婚姻法》不僅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更將配偶一方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定離婚事由,將其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同時,湖南、陜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繼出臺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

縱觀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操作性差

《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作為憲法性法律其規(guī)定本身很原則,可以作為立法指導但不方便作為司法裁判依據?!痘橐龇ā芳捌渌痉ń忉岆m然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過錯損害賠償性質如何?是否包含精神損害賠償?這些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并未給予明確規(guī)定,使得家庭暴力引起的損害賠償難以操作。

(二)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不統(tǒng)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且層次低,給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適用帶來了不便: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法規(guī)具有宣傳性、口號性的特點,法律規(guī)范本身所具有的特點(假定、處理、制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不統(tǒng)一,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相同案件獲得不同法律評價,造成法律保護的不平等。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內容有其不合理之處,家庭暴力范圍過窄

《婚姻法》解釋(一)將《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解釋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結果的行為”,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體、表現形式、后果等方面縮小了家庭暴力的范圍:①家庭暴力的主體僅限于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家庭成員之間,從而排除了現實生活中的戀人、同居伴侶、離異的前配偶之間的暴力行為;②家庭暴力僅限于身體暴力,排除了精神暴力、經濟控制以及威脅、恐嚇等行為;③家庭暴力必須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的傷害,以傷害后果作為衡量標準不利于保護受害人。

三、 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的構思

雖然由于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家庭暴力現象在目前還不能完全消除,但通過制定完善的法律可以實現較大程度的預防和制止,對受害者也可給予充分的救濟。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構建反家庭暴力體系

沒有法律作后盾,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難的。鑒于我國現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足,故預防家庭暴力必須制定具體化、專門化的法規(gu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確定公安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管轄分工、處理程序及方法;明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的責任及相關人員的義務。

(二)借鑒外國確有成效的措施為我所用

曾幾何時家庭暴力作為“私領域”的問題,各國法律嚴禁公權力介入。但隨著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和國際化,如今各國紛紛利用公權力解決家庭暴力。在刑事方面,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采取“支持”“支持逮捕”等政策,通過“強制性逮捕”和“強制性”要求檢察官對于家庭暴力無論受害人是否愿意均得;針對受害婦女“以暴制暴”問題,必要時將“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應用于司法實踐;確立司法矯治處分的刑事預防措施應對潛在家庭暴力,如心理矯治處分和人格矯治處分。在民事方面,日本等許多國家紛紛對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頒發(fā)保護令的救濟措施。我國可結合國情對上述措施予以借鑒

(三)完善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制度

《刑法》方面應該降低對虐待罪證據的認定標準;《刑事訴訟法》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婦女應視具體情節(jié)規(guī)定“不”“無罪判決”“有罪免罰”等特別措施;《婚姻法》損害賠償方面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懲處,明確具體標準、數額;證據舉證責任方面,必要時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由施暴者對自己未實施家庭暴力提供相關證明。同時加強對我國現有法律的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制定內容具體、系統(tǒng)的反家庭暴力戰(zhàn)略以支持對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如由政府出資設立庇護所和心理咨詢中心,為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其他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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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因種種原因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受暴經歷,有的認為對自己面子不好看,有的害怕丈夫知道了報復,還有的受害人對婚姻抱有期望,怕引起夫妻關系糾紛。通過對__鄉(xiāng)進行了調查, 全鄉(xiāng)有3900戶,有3786對夫妻,在調查120對夫妻中,有50%關系不大和諧,偶爾吵架;有10%的家庭有暴力行為, 如:下小言村,有一位50來歲的婦女陳菊妹在近兩個月來遭受丈夫打罵,每次丈夫喝了些酒就發(fā)火打人,有時甚至還把家里的東西摔了,要趕她出家門。有一次她的額頭打出血,打到鄉(xiāng)婦聯。經過調查,原因是她老公每天喝藥酒過量,酒醒后又認錯了。還有些情況,有些婦女考慮到以后過日子,認為家庭暴力是陰暗面,是自己的“隱私”,并不希望外人了解,這樣的認識也使我們的調解工作受到一些局限。家庭暴力就是這樣在人們的不經意間被層層包裹著。

調查中我們發(fā)現,這些婦女原本都是善良、勤勞的,她們大多是長期遭受暴力,在受暴的過程中,她們中有些人曾經多方求助,但沒有得到有效的救助,面對丈夫的暴力,她們無能為力,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也不肯走到離婚這一步。應該說這些婦女都具有“受虐婦女綜合征”的特征。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婦女“以暴抗暴”在所有家庭暴力事件中僅占相當小的比例,絕大多數受暴婦女并沒有因保護自己的權益而逾越法律。

(一)家庭暴力的類型

我們知道,家庭暴力通常分為3種類型:身體的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幾種暴力的表現形式,每一種暴力的手段都是多種多樣的。身體暴力中拳打腳踢只是基礎形式,針扎、火燒、刀砍、油燙這些極端的事例也不鮮見;在__鄉(xiāng)如此惡劣的情況沒有。精神暴力中常見的有惡罵、訓斥、羞侮、冷漠、過度役使,同時還有各種手法的心理虐待和情感虐待。性暴力是一個更加隱秘的話題,即使在私訪中也不便于直接問及,從中可以看出,性暴力可能更加普遍,它像是一條潛藏的河,被其他形式的暴力所掩蓋。

對家庭暴力進行分類是理論上認識家庭暴力的需要,但在暴力發(fā)生時,很難截然地將幾種類型的暴力分開。施暴者常常是幾種暴力同時并施,毆打時伴有辱罵、恐嚇,強迫性生活時又有毆打和謾罵,同時還有經濟控制、人身自由控制等等,都是多種暴力手段交織在一起。

(二)家庭暴力發(fā)生發(fā)展的過程

家庭暴力具有如下幾個規(guī)律性特點:

其一,婚后丈夫施暴,與婚姻基礎沒有明顯關系,自由戀愛結婚的丈夫仍然可能施暴。這個發(fā)現打破了暴力是發(fā)生在婚姻基礎不好或關系不和的夫妻之間的習慣認識,不恰當的愛有可能演化為更激烈的暴力。希望這個發(fā)現能夠提醒未來的青年女性及早識別對方的暴力傾向。

其二,家庭暴力幾乎和婚姻關系的建立同時發(fā)生。大部分第一次暴力行為在婚后半年之內發(fā)生,還有些婦女婚后三四天開始挨打,甚至有婚前就開始受暴的。由此可見,配偶間的權力關系在婚姻初始即已建立。從男性施暴的動機看,施暴者的目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女性,而不是讓她離開自己。所以,一旦婦女表示要離婚,施暴者就會認為是對其權威的挑戰(zhàn),從而施以更嚴厲的暴力,包括威脅恐嚇。但在男方有了婚外戀,以離婚為目的的情況下,暴力發(fā)生發(fā)展的情況又有所不同。這時的暴力是以離婚為目的,實質仍是控制受暴人,依照施暴者的意志行事。

其三,家庭暴力很難自行結束。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婦女沒有打算離婚,她對自己受暴的事實更加避諱,或是怕丈夫報復,或是顧及面子,她們接受訪談的可能性很??;第二,在調查中我們逐步了解到,婦女在脫離暴力的控制之后,會對家庭暴力有新的覺悟,她們更有勇氣控訴暴力。在這類家庭暴力中,男女權力關系暫時達到了某種平衡,暴力還沒有激發(fā)出尖銳的沖突,但暴力并沒有消失或結束,它只是被掩蓋著。我們可以這樣的認識:家庭暴力必須干預,婦女一味地忍耐,不可能制止家庭暴力,只會縱容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三)家庭暴力對婦女的傷害

家庭暴力不僅讓婦女身心備受摧殘,還徹底改變了她們的人生軌跡。第一,暴力對她們軀體的傷害是看得見的,而對她們精神和心靈的傷害更加深刻和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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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既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fā)生于有血緣、婚姻、收養(yǎng)關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但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對妻子施暴。家庭暴力正在我們身邊不斷發(fā)生,而遭受暴力的多為女性。聯合國大會1993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宣言》,界定對婦女暴力為“任何基于性別的、對婦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傷害的行為,或使婦女遭受痛苦的行為,包括這些行為的威協,強迫和武斷性的剝奪自由,不論發(fā)生在公開場合或發(fā)生在家庭中,都是對婦女的暴力?!比绾晤A防、遏制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為上的隱蔽性。家庭暴力通常發(fā)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婦女認為是家務事、個人隱私,而“家丑不可外揚”,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wěn)定,影響個人名譽或者事業(yè)發(fā)展。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待和婚內。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接觸。(4)冷暴力。是“冷戰(zhàn)”階段的隱性暴力,表現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嚴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第二,容易誘發(fā)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婦女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如2000年,浙江省臨安縣一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雇了4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懲罰;又如暫住福建漳州龍文區(qū)西坑村的外來打工妹陳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長期毆打和,毒殺丈夫并碎尸,用高壓鍋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兩小孩成了孤兒。調查資料顯示:我國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嚴重影響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離婚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huán)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huán)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殘余影響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禮教“男尊女卑”、夫權統(tǒng)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三綱五常”,將女性置于男性統(tǒng)治之下,落后地區(qū)尤為嚴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封建傳統(tǒng),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認為“丈夫打老婆天經地義”。改革開放后,受資產階級腐朽思想影響,死灰復燃,有些人道德淪喪,“溫飽思欲”、“男人有錢就變壞”,婚外,包二奶、養(yǎng)小蜜,違背忠實義務,喜新厭舊,人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離婚,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傊?,哪個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個家庭就會出現暴力或婚變。

(二)經濟收入差異是其經濟原因。經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tǒng)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財大氣粗”,所謂的“優(yōu)越感”得到體現,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女職工下崗增多,收入減少,重新就業(yè)困難,弱勢妻子只好依賴強勢丈夫,從而助長家庭暴力。經濟是基礎,有些夫妻常常為錢而吵架,引發(fā)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當經濟危機到來,離婚率就上升。

(三)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其社會原因。家庭暴力歷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村(居)委會不問,認為“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家務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揚,勸一勸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若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民事案件“不告不理”,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有的受害婦女既希望有關部門來干預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罰款。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盡管我國《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卻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明確的認定、具體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標準,導致法條的規(guī)定似有卻無,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家庭暴力案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難以認定和區(qū)分,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家庭暴力行為除了殺人和重傷害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及時保存證據(如住院病歷、傷情鑒定),給有關部門的查處帶來困難。另外,相關法律對執(zhí)法主體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導致打擊不力,誰都有權管,誰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難作為或不作為情況。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具體對策

(一)抓緊時間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國際社會非常重視人權保障,聯合國1993年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每年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tǒng)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實體與程序并重,增強可操作性;預防為主,明確各種救助措施,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

(二)執(zhí)法部門分工合作,加大打擊力度。執(zhí)法人員要轉變觀念,各司其職依法辦事。其中,特別是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案件,應查請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fā)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重要作用,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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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庭暴力;婦女受害者;危害;措施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3-068-02

一、家庭暴力概念及特征

從2011年李陽家暴事件曝光以來,家庭暴力再次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其中以婦女為被害對象的家暴案件占絕大多數。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即對家庭暴力做了定義,“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p>

家庭暴力的突出特點主要有:1、身份關系特殊,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一般具有親屬、同居等親密關系,互動雙方通常是生活在一起;2、隱蔽性,家庭暴力行為多發(fā)生在家中等密閉空間,目擊者只有家中人,外人常常不得而知;同時,一些女性袒護丈夫,或者秉持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受到傷害也從不對外人講,使得家暴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3、周期性,家庭暴力行為的發(fā)生和發(fā)展,往往呈周期性模式。每個周期通常包括積聚期、爆發(fā)期、平靜期。加害人往往在實施一次暴力行為后,通過道歉、討好、保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原諒后,經過一定周期再次實行暴力行為。在此過程中,加害人往往屢悔屢犯、始終不改,并呈現出"成癮"的心理傾向。暴力周期的不斷重復,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因素,家庭的和睦美好是衡量社會和諧的重要標準。

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以及“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很多女性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后不對外人言明,也不會尋求幫助。但即便如此,李明蓉代表在今年兩會上呼吁盡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時指出,以福建省婦聯受理的家庭暴力數據為例,2007年共受理1993件,占總量的15.6%;2008年受理2002件,占18.8%;2009年受理1832件,占19.5%;2010年受理1659件,占19.7%,2011年1至9月受理1244件,占23.7%。這表明,家庭暴力居各類問題前列。其中夫妻間實施家庭暴力占了絕大部分,達到90%以上。同時,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更是統(tǒng)計出,在近兩年中,其受理的離婚案件,有50%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

上述情形表明,家暴現象在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家庭暴力已嚴重影響家庭和睦、動搖婚姻根基,同時它也給社會的和諧發(fā)展帶來威脅。

三、家庭暴力的婦女被害原因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普遍性的社會丑惡現象,其發(fā)生原因也是具有普遍性的,縱觀家庭暴力的各種特點,其產生原因也是有多方面的。

(一)婦女自身原因

從生理因素上考慮,婦女在體力、體能等身體特性方面,與男性相比處于弱勢地位,面對施暴者的拳打腳踢等暴力,婦女通常無法進行實質上的反抗或者實施反暴力行為。另外,從性格原因上分析,很多女性性格柔弱,習慣逆來順受。

(二)家庭原因

在家庭里,很多女性滿足于做家庭全職太太,或者受到一些社會因素的影響難以找到滿意工作在社會立足。婦女經濟上難以獨立逐漸依附男人,從而使得在家中更不獨立,如此陷入惡性循環(huán)怪圈,這種情況下婦女即使被粗暴對待,也會選擇忍氣吞聲、委曲求全;并且,若是夫妻雙方婚姻基礎差,婚姻狀況不好,口角頻發(fā),這也會釀成家暴的悲??;當然,男方的不良生活習慣或者人格缺陷,也是導致婦女在家暴中被害的一個重要直接原因。

(三)社會原因

在思想風氣上,施暴者甚至婦女被害人受到封建傳統(tǒng)思想遺毒影響,男尊女卑、夫權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很多人甚至把丈夫打老婆看做天經地義的事,并且女性受到家丑不可外揚等思想的束縛,即使被暴力對待也只是憋在心里,不會去尋求社會甚至法律的幫助。

如今社會組織不盡力保護也會間接導致婦女的悲劇發(fā)生。公安局警察常對家暴案置之不理,認為僅是家事。婦聯等機構只是單純上門呵斥、教育施暴者等現象屢見不鮮。這種情況下,外界的保護措施根本不能有效制止家暴事件的發(fā)生。2010年8月,26歲的董珊珊因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被毆打致死。讓人難以相信的是,她在遭受家暴的四個月時間里,曾經8次報警,都被派出所拒絕介入解決。

(四)法律原因

家庭暴力在我國如此普遍且引人關注的另一大原因就是法律、法制層面的缺失,沒有嚴厲縝密的法律網絡懲治此類犯罪,以致犯罪人更加肆無忌憚,任意妄為。

1、我國現行刑法規(guī)定了虐待罪、遺棄罪、重婚罪等罪名,但其多以造成嚴重后果為犯罪構成條件,并且其客觀行為一般是實施了嚴重暴力行為。因此,一般家暴案件司法機關都認為是一般家庭私事而置之不理,只要不出人命,司法就兩眼緊閉;同時,此類犯罪,我國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多以自訴為前提,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很少,很多婦女根本無法在真正的司法實踐中得到明顯保護。

2、刑事訴訟程序中缺少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專門訴訟程序以及證據規(guī)則。由于家庭暴力的隱蔽性,暴力事件發(fā)生時往往沒有目擊證人,并且案件一般發(fā)生在施暴者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中,犯罪證據很容易銷毀。如果施暴者對被害婦女沒有實行特別粗野的暴力行為,沒有在婦女身上發(fā)現明顯被害痕跡或者施暴者直接否認傷痕由自己制造,則案件認定比較困難。并且,司法機關與社聯等社會保護機構沒有形成良好的合作體制,往往使得取證困難。

四、家暴對婦女的重大危害

篇8

【關鍵詞】 家庭暴力;危險因素;橫斷面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3.8、D91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6729(2007)012-00845-04

Life Events,Social Support and Attitude to Domestic Violence of Perpetrators

HUANG Guo-Ping1,2, ZHANG Ya-Lin, CAO Yu-Ping, et a1.

1 The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 Mental Health Center of Sichuan Province, Miangyang 621000

2 The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 Second Xiangya Hospita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11

【Abstract】 Objective:To explore some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domestic violence in community.Methods: 300 households with domestic violence (DV) in past year were randomly selected in Hunan province, and compared to control group of 300 non-DV households matched for family structure. A self-designed DV questionnaire and Life Events Stress (LES), 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 (SSRS), Symptom Checklist 90(SCL-90) and attitudes to DV were assessed.Results:(1) The total score (38.6±32.4)and factor scores of SCL-90,the total (38.0±34.5) and negative LES scores (23.7±26.2) of perpetrators of DV were all higher than those in control group (30.8±28.6, 31.4±7.3, 12.8±21.8, respectively), with statistic significances (P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risk factor; cross-sectional study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DV)是指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折磨、催殘和壓迫等人身方面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捆綁、人格、殘害身體、限制人身自由、遺棄以及待等[1]。家庭暴力不僅是社會問題,同時也是醫(yī)學和心理學探討的熱點[2-3],已日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家庭暴力可直接導致受暴者軀體傷害,還給受暴者以及其他家庭成員造成許多心理損害,如恐懼、抑郁、物質濫用等[4-5],但很少有研究關注施暴者的心理問題。本研究關注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心理問題及其對施暴行為的態(tài)度,為社區(qū)家庭暴力的心理干預提供參考。

1 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采用多級分層隨機抽樣方法[6]。在湖南省內,依據居住環(huán)境確定郴州市、湘潭某廠區(qū)和湘西永順縣分別代表城市、工礦區(qū)和農村居民,每個地區(qū)再隨機抽取若干街道、廠區(qū)、村,再進行整群抽樣。經初步篩查和入戶訪談后,從有暴力家庭中隨機抽取300戶,確定施暴者316人,作為施暴組。再在無暴力家庭中,按照性別、年齡與家庭結構配對確定310人,為對照組。兩組的社會人口學資料見表1。

1.2工具

1.2.1自編一般情況調查表 包括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家庭人口、家庭結構、物質濫用情況、精神病史、家族史等。

1.2.2生活事件量表(Life Events Scale, LES) [7] 包括家庭生活、工作學習和社交三方面。分正性和負性事件記錄每個事件的影響程度,從無到極重記為0~4分。負性事件的分值越高對身心健康的影響越大。正性和負性事件之和的總分越高,個體承受的精神壓力越大。

1.2.3 社會支持量表(Social Support Rating Scale, SSRS) [8] 包括客觀社會支持、主觀社會支持和對社會支持的利用度三個維度。

1.2.4癥狀自評量表(SCL-90)[9]

1.2.5對家庭暴力的態(tài)度調查 采用如下自評條目:“您認為可以對家庭成員采取如下行為(如毆打、捆綁、殘害、拘禁、限制衣食住行、超強度勞動、人格、精神摧殘、遺棄以及待等)來解決家庭問題嗎?您的態(tài)度怎么樣并說明理由?”答案為可以、看情況接受、不可以三種,分別記1、2、3分,分值越低說明對家庭暴力的認同程度越高。隨機抽查10%樣本于兩周后重測,重測信度達滿意水平(r=0.92)。

1.3調查程序和質量控制

調查前講明調查目的和程序,保證報告家庭暴力有否不與司法發(fā)生關系,也不與其他家庭成員討論。所有調查人員均接受過社會流行病學方法的系統(tǒng)培訓。調查方法包括自評和半結構式訪談想結合。自評問卷在調查者的統(tǒng)一指導語和中性解釋下,由受試者獨立完成。晤談則在受試者可以接受的地方,包括家里、辦公室、田間等進行。兩個調查成員間對家庭暴力和施暴者的認同一致率達100%。

1.4統(tǒng)計方法 進行t檢驗或z檢驗、χ2檢驗、非條件Logistic多元回歸分析。

2結 果

2.1施暴組與對照組癥狀自評量表得分比較

表2顯示施暴組SCL-90總分以及強迫、人際敏感、抑郁、焦慮、敵對、偏執(zhí)、精神病和疑病因子分均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tǒng)計學顯著性。

2.2施暴組與對照組社會支持量表得分比較

表3顯示施暴組社會支持量表總分及各因子分均低于對照組。

2.3施暴組與對照組生活事件問卷得分比較

表4顯示施暴組生活事件總分和負性事件分均高于對照組。

2.4施暴組與對照組對家庭暴力的認同態(tài)度比較

施暴組中認為家庭暴力是可以接受的有95人(占29.6%),看情況可以接受的有159人(占50.3%),不可以接受的有64人(占20.1%);對照組分別為0, 37(11.9%), 273(88.1%),認為家庭暴力是可以接受的人數少于施暴組,差異有統(tǒng)計學顯著性(χ2=293.02, P=0.000)。

2.5施暴者態(tài)度與癥狀自評量表、社會支持量表、生活事件問卷評分的相關性分析

表5顯示負性生活事件與SCL-90總分均呈正相關,與DV態(tài)度呈負相關。正性事件僅與SCL-90中的敵對(r= -0.15)、偏執(zhí)(r= -0.10)、精神病因子(r= -0.09)呈負相關(P

2.6施暴行為的非條件Logistic多元回歸分析

將單因素分析有意義的社會人口學變量如受教育年限、職業(yè)分布、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賭博、殘疾者,以及SCL-90各因子,SSRS各因子、LES各因子和對DV的態(tài)度作為自變量進入回歸方程,以是否有施暴行為作為因變量,采用非條件Logistic回歸分析發(fā)現家庭成員中有賭博、正性生活事件、負性生活事件、主觀社會支持、SCL-90人際關系敏感因子和對DV態(tài)度進入回歸方程,且整個方程有統(tǒng)計學意義

(Waldχ2=361.33,P=0.000),Nagelkerke R2為0.631,說明上述變量可解釋施暴行為63.1%的方差,見表6。

3討 論

本研究顯示與對照組相比,施暴者的受教育年限更少,有更多無業(yè)者,家庭成員中有更多的賭博、精神病、殘疾者。這與國外的一些研究類似[10,11]。由于文化程度低,其社會競爭力相對低,容易失業(yè),加之家庭中還有賭博、精神病、殘疾者,更容易出現家庭經濟上的緊張,則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疏泄其精神壓力和不滿情緒?;蛘哂捎谑芙逃潭鹊?,在學習與他人語言溝通的技巧方面不足,容易出現暴力行為[12]。本研究顯示施暴組的年人均收入略低于對照組,盡管沒有統(tǒng)計學意義,也從一個側面說明施暴組可能承受更多的經濟壓力。

本研究還發(fā)現施暴者的心身癥狀更多、社會支持系統(tǒng)更差、經歷了更多的生活事件。以往已有研究發(fā)現家庭暴力受暴者有明顯的心身損害[3,4],本研究發(fā)現施暴者同樣存在很多的心理問題。提示今后對社區(qū)家庭暴力實施心理干預時,不應只顧及受暴者,對施暴者的心理問題同樣應予以高度關注。

值得提出的是,本研究發(fā)現絕大多數的施暴者認同采取家庭暴力方式來解決家庭問題,比例要遠遠高于對照組。說明施暴行為的發(fā)生和施暴者對此行為的認同態(tài)度關系十分密切。在這樣的態(tài)度下,施暴者有了打的理由,加之不少的受暴者還不愿意訴諸法律解決家庭暴力,結果家庭暴力常常反復。

從本研究多因素分析及OR值是否大于1可以看出,家庭中有賭博成員、主觀社會支持差、人際敏感癥狀明顯、負性生活事件多和對施暴行為認同依然是家庭暴力施暴行為明顯的危險因子。而單因素分析中有意義的變量如受教育年限少、家庭中有精神病與殘疾者沒有進入回歸方程,從方程Wald值的大小來看,估計它們對施暴行為的影響作用已經被對家庭暴力的認同態(tài)度削減了,也就是說對施暴行為的態(tài)度可能是施暴行為的最決定性因素。盡管如此,依然發(fā)現家庭中有賭博者是施暴行為的明顯危險因素。很可能賭博除了可直接導致經濟損失外,還將引發(fā)人際關系和情緒不良,從而引發(fā)家庭暴力。同時發(fā)現,影響家庭暴力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主要體現為主觀社會支持感差,而非社會支持客觀上的不足。提示對施暴者進行心理干預時,關鍵不是要客觀給予他們多少社會支持,而應重點教會他們主觀上的識別和感知社會支持的技巧。過去一些研究發(fā)現敵對/憤怒水平與暴力攻擊行為明顯相關[13,14],本研究卻發(fā)現人際敏感心理癥狀是施暴行為的危險因素。也許在我國文化背景下,施暴行為更多與施暴者的人際交往方面的障礙有關,但恰恰是這種人際交流障礙又似乎使得暴力行為成為家庭成員交流和維系關系的一種方式。施暴者更容易遭遇不良的生活事件,可能與他們受教育年限少,所學到的回避或成功應對不良應激的技巧少有關以外,還可能與施暴者本身的人格缺陷如沖動、易激惹等有關[15]。

本研究提示要控制家庭暴力,從施暴者角度講,除了要減少負性生活事件,減少人際敏感的心理癥狀以外,還要提高施暴者的主觀社會支持感受,更重要的是要轉變對家庭暴力認同的態(tài)度。

本研究的不足之處是沒有討論施暴行為危險因素的性別差異,未來需要明確到底有多大比例的施暴者心理癥狀已經達到了臨床意義的診斷標準。由于是橫斷面研究,心理狀況與施暴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還需前瞻性的設計和未來實證的干預研究來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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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根據全國婦聯的調查數字顯示,中國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社會學家則認為,實際數字甚至要更高。2002年全國婦聯組織接受的關于家庭暴力的量達3.66萬件。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還有5%和2.6%的女性表示受過配偶精神傷害和待。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0%以上的受害者為女性?!痹谑芘芭灾?,有的挨過刀子,更有被煙頭燙得渾身傷疤……施暴者手段極其殘忍。受虐婦女除了肉體留下的損傷,大多數都精神恍惚,時刻處于恐懼狀態(tài)。

家庭暴力對孩子的危害也很大。英國倫敦大學等機構研究人員做過一個實驗,研究人員在試驗中讓40多名兒童分別觀看悲傷、冷靜或生氣等不同面部表情的圖片,同時用功能磁共振成像技術對他們大腦的活動進行掃描。在這些孩子中,約一半人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還因此被送入社會救助機構,這部分孩子的平均年齡為12歲。研究發(fā)現,他們在看到生氣表情的圖片時,大腦中前腦島和杏仁核兩個區(qū)域的活動幅度要明顯大于那些正常成長的孩子。據介紹,這兩個區(qū)域與緊張情緒有關,以前研究人員也曾在經歷過殘酷戰(zhàn)爭的士兵的大腦中發(fā)現這種變化。由此可見,家庭暴力之于孩子就像戰(zhàn)爭之于成人。研究人員埃蒙·麥克羅里說,這種影響可能會增加孩子以后出現焦慮癥等精神疾病的風險,他呼吁讓家庭暴力盡量遠離孩子。

有這樣的一個案例,Amy結婚已經十多年了,十幾年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Amy的丈夫經常對她惡語相向,后來甚至拳腳相加,大打出手。對于丈夫的粗暴行為,Amy一貫采取退讓隱忍的態(tài)度,每當她忍無可忍時,就離家出走一段時間,而丈夫會發(fā)瘋地去尋找她。找到她以后,每次都是痛哭流涕、捶足頓胸、作揖下跪,向Amy道歉,哀求她不要離開自己,表示沒有她,自己就活不下去了。Amy相信丈夫還是深愛自己的,也就每每原諒了他,跟隨他回家去“好好過日子”??墒沁^不多久,丈夫又故態(tài)復萌……于是,Amy這十幾年的生活,就在丈夫的打罵——道歉——再打罵——再道歉——這個怪圈中周而復始地度過。

這個案例非常普遍。家庭暴力總有一定的規(guī)律性,往往第一次都是發(fā)生在兩者關系很好的時候。發(fā)生第一次之后,兩個人都會感覺特別震驚,有一種“破冰”的感覺,施暴者都會自責和后悔。但是如果在第一次不給這種行為一種特別沉重的打擊,就會陸續(xù)的出現第二次、第三次。而且之所以會發(fā)生第一次,是有其前提和基礎的。其中的因素有可能是施暴者是成長與暴力的家庭環(huán)境中,或者自身認知和修養(yǎng)不足。

在家暴后,如果受暴者忍受了,施暴者的潛意識不僅沒有得到懲罰,對方因此屈從了,問題好而矛盾似乎得到解決,施暴者無意間心理上得到獲益。這種行為就會變相得到默認和允許,這種方式依舊會屢屢再犯。表面上,施暴方會感覺自責,同時也會意識到問題的錯誤,彼此會平靜一段時間。但是由于從心理上曾經獲益,之前的問題似乎因此得到解決,所以當問題和矛盾再次出現時,施暴者還會再不可控的使用這種方式,使用這種方式的頻率也會隨之加快,周期也會更短,克制自己沖動的能力也會越來越弱,毆打的程度也會越發(fā)的嚴重。另外一個規(guī)律,往往家暴過后,都會過性生活,這樣對女性無疑是一種二次傷害,往往很多受過教育的女性,根本無法接受這種畸形的親密關系,內心會覺得異常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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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庭 冷暴力 精神暴力

作者簡介:齊慧玲,蘭州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一、家庭冷暴力的定義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產生矛盾時,是對另一方表現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是對家庭成員采取非暴力形式而是通過精神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處于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tài)。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其明顯特征是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務等等。很多離婚案件的前奏就是家庭冷暴力。造成家庭冷暴力的直接誘因有第三者插足、婚外戀、重男輕女、性格不合、女方失去生育能力等等。家庭冷暴力作為一種隱形暴力形式,造成的傷害絕不亞于顯性暴力,甚至還會造成精神隱疾。受到冷暴力對待,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變得脆弱、易激動,心理上常常處于孤獨狀態(tài),健康受到極大損害;被冷暴力折磨的男性,往往因此變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與人交流 。由于冷暴力既不見血也不見傷,是典型的隱性暴力,因此很容易被當事人用“我們在鬧別扭”一語帶過,而忽視了它對自己的身心所產生的巨大傷害。事實上,研究顯示,在出問題的婚姻當中,冷漠不語比大吵大鬧對婚姻的傷害更大,更容易導致婚姻破裂。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一)家庭冷暴力存在的普遍性

當下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就是家庭暴力,然而作為重要部分的冷暴力也以一種無法阻擋的發(fā)展趨勢侵襲著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據調查相關數據顯示,在我國所有家庭都或多或少會存在家庭冷暴力的現象。中國著名的心理學家劉吉吉對我國大城市的兩千多個家庭進行了調查,結果表明有93%的家庭對自己的婚姻質量不滿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過或正處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現象。社會調查顯示:在3500多個發(fā)生在浙江、湖南、甘肅三個省份的家庭暴力中,有88%的矛盾家庭中夫妻二人互相不說話,60%以上的矛盾家庭中丈夫對妻子不聞不問,甚至有的家庭中的丈夫不準妻子與異性進行普通的交往,對妻子的經濟實行嚴格控制,更有甚至夫妻二人長期沒有性生活。從中我們發(fā)現冷暴力問題愈演愈烈,侵蝕著和諧的家庭生活,已經成為了當今社會亟待解決的弊病。

(二)家庭冷暴力發(fā)生的隱蔽性

隨著大眾法律意識的增強,當家庭中發(fā)生諸如拳打腳踢的熱暴力時,受害一方往往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一些人會采取一種更為隱蔽的方式,比如用冷暴力來消極沖兌發(fā)生在夫妻二人之間的矛盾,大多數表現形態(tài)是冷淡、疏遠、互相不關心、看不起對方、放任對方的行為,侵犯對方的精神和心理受到嚴重傷害。同時對于冷淡、放任、疏遠以及漠不關心等這些心理概念難以給出精確的定義而且因人不同也會以不同的狀態(tài)表現出來。在家庭“冷暴力”行為當中,通常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而受害者一般是女性。家庭冷暴力大多發(fā)生于家庭內部,其實施的時空也有很大的隱蔽性,一般很難為家庭成員之外的人所獲知。相對于熱暴力而言,冷暴力給予受害者往往是精神上的傷害,而精神傷害很難像熱暴力一樣在身體上留下傷痕。因此這種主觀性和隱蔽性就造成了相關人員對受害者傷情鑒定困難,所以要做出正確、合理的裁定也極為艱難。

(三)家庭冷暴力后果的嚴重性

夫妻雙方是家庭關系的主要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核心家庭數量增多,逐漸取代了大家庭慨念。隨著家庭人口數量的減少和代際間關系的簡單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減少了代際之間的沖突,逐漸性地緩和了大家庭的矛盾,但也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其中之一便是夫妻之間家庭冷暴力的發(fā)生。當發(fā)生冷暴力時夫妻間感情受到傷害,會使受害一方尋求新的情感寄托和慰藉,易發(fā)生婚外情、婚外戀,致使家庭矛盾進一步惡化,使得家庭關系僵化和復雜化,最終導致婚姻的破裂。另一重大的影響就是嚴重阻礙孩子的成長,一項調查顯示:家庭不溫暖的孩子出現了種種毛病, 一半以上成績下降,五分之一不愛回家,十分之一性格嚴重扭曲,甚至會淪為少年犯。也有研究表明,在冷暴力中長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非冷暴力家庭中長大的孩子高15倍。長期生活在一個扭曲的家庭中生活的,會導致孩子的性格發(fā)生嚴重扭曲,導致孩子孤僻、自卑、憂郁、行為上表現為偏激、懦弱、自殘、古怪、與人溝通有問題等等。

三、家庭冷暴力的防治措施

鑒于家庭冷暴力存在的普遍性、發(fā)生的隱蔽性、后果的嚴重性、存在的長期性和克服的困難性等,我們需要綜合使用各種社會資源和方法來解決此問題。

(一)出臺相關的法律文件

我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中的熱暴力進行了界定,但可以看出對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領域這兩個家庭暴力其他兩個方面沒有談及。法律對家庭冷暴力并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從法律中也找不出關于冷暴力的具體法律條款。我國對于家庭中的冷暴力行為只是簡單地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法律上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使得保護家庭冷暴力中的受害者只是一紙空文。同時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家庭暴力還包括精神傷害,受到精神傷害同樣可以到婦聯等相關部門投訴。但是家庭冷暴力具有隱蔽性,相對于身體上的傷害而言,精神殘害并不會在身體上留下傷痕,所以即便是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很難取證。在司法實踐中,即使構成犯罪但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一般都量刑很輕,施暴者相對得到的懲罰也比較輕,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就很難得到保護。因此,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使其盡快脫離家庭冷暴力,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出臺相關法律文件對家庭暴力的定義、行為方式、懲罰措施、救濟途徑等方面進行完善,所以制定相關方面的法律條文就迫在眉睫。 (二)規(guī)范和完善其他救濟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3條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因此當婚姻家庭生活中發(fā)生諸如暴力或虐待問題時,受害方可以向居委會、村委會及所在單位請求援助。然而就現狀看來,存在于我國用來反對家庭暴力的各級社會援助機構是我們平時常見的調解委員會、村委會、居委會、婦女聯合委員會及各級政府內管理兒童婦女工作的相關機構,但是這些社會救助也凸顯出一些問題,例如反家庭暴力力量不統(tǒng)一,協調能力差,缺乏專業(yè)群體參與,工作內容較簡略等。對于此種現象,在一些家庭冷暴力嚴重的地區(qū),法律可以授權政府在設立特定專門的組織進行一系列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在社區(qū)成立機構,并安排專職人員進行法律幫助,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普通群眾開展宣傳教育工作抗衡家庭冷暴力,對在家庭暴力中受到傷害的一方進行一定程度的救濟。婚姻家庭咨詢師這一行業(yè)興起于2007年,是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準的,若婚姻咨詢師想要進入這一領域從事相關專業(yè)服務,他們必須得經過專門婚姻家庭領域的規(guī)范化培訓,才可提供理論層次的幫助來輔導那些普通生活中遇到了戀愛、婚姻、家庭生活問題的求助者?;橐黾彝プ稍儙煹陌矒岷蛶椭梢员M量地減少家庭矛盾并對已經造成不可挽回傷害的受害者進行心理輔導,進而讓受害的一方早日擺脫擺脫家庭冷暴力對其造成的心理創(chuàng)傷?;橐黾彝プ稍儥C構在西方國家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非常普遍也非常流行,設有普通人所需要的各種相關專業(yè),及時有效地為普通人進行服務,解決人們人們在婚姻中遇到的各種困惑。所以,婚姻家庭師有巨大的潛能供我們挖掘出來進一步挖掘,我們必須找到婚姻家庭咨詢師的巨大社會調和力,向全社會服務并貢獻出自己的力量。一旦將婚姻家庭咨詢師配備在各個市州縣的社區(qū)、婦聯、法院、民政部門,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專業(yè)性地輔導趨向于解散的婚姻和家庭,有效地安撫、慰藉對家庭冷暴力中受害者的心理創(chuàng)傷,才能有效避免因家庭冷暴力而引發(fā)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婚姻犯罪事件的發(fā)生。

(三)夫妻雙方應加強溝通與交流

現代人的生活節(jié)奏在不斷地加快又加快,社會上各行各業(yè)的競爭也在越來越激烈,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微妙復雜,大多數人面對生活壓力舉手無措,不知道怎么樣去解決婚姻問題,只能通過家庭冷暴力宣泄自己在生活和工作中的負面情緒。從相關的調查中不難看出,現在面臨家庭冷暴力的不僅僅是家庭主婦,更多的是職場女性,其中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白領、公務員,而且其丈夫是與其在統(tǒng)一社會階層的人群,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體面的職業(yè)以及良好的教育背景。冷暴力出現在這種家庭大部分情況下歸因于社會生活的快速運轉節(jié)奏的加快及巨大的生活壓力。高速運轉的的工作環(huán)境造就了巨大的工作壓力,而這種壓力無處釋放,回家后疲憊的身心又不到為慰藉,缺乏必要的溝通與關懷,矛盾或沖突由此而生。想要這種家庭情況得到預防和緩解,需要夫妻二人的齊心協力、共同溝通、積極主動處理,才能釋放負面情緒,多注重關心照顧對方,可以以對方的角度去思考問題,加強溝通理解、相互包容支持,尋求合理渠道抒發(fā)在高強度和高運轉下形成的生活和工作中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