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登記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19: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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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記管理

合同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

第三條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為全體專利權人。

第五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專利權出質的,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中國單位或人向外國人出質專利權的,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辦理涉外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應當委托涉外專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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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yè)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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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登記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技術合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技術合同管理暫行規(guī)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雙方當事人或技術出讓方的法人和公民所簽訂的技術合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合作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是本市技術合作登記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技術合作的認定、登記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級科技、工商、財政、稅務、專利、金融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技術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訂立技術合同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技術咨詢、科技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技術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條技術合同分為以下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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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yè)權出讓轉讓管理制度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guī)范礦業(yè)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y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tǒng)稱為礦業(yè)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y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yè)權人。

礦業(yè)權人依法對其礦業(yè)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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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yè)權出讓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guī)范礦業(yè)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yè)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tǒng)稱為礦業(yè)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y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yè)權人。

礦業(yè)權人依法對其礦業(yè)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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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自由進出口技術的管理,建立技術進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進我國技術進出口的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是技術進出口合同的登記管理部門。

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yè)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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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管理規(guī)定

為了保障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9〕25號),制定本規(guī)定:

一、印章的規(guī)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印、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5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厘米。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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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企業(yè)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完善外債統(tǒng)計監(jiān)測與管理,防范外債支付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外債統(tǒng)計監(jiān)測暫行規(guī)定》和《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實行企業(yè)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yè)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包括企業(yè)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預收貨款指出口貨物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早于合同約定出口日期或實際收匯日期早于實際出口報關日期的收匯;延期付款指進口貨物貨到付款項下合同約定付匯日期晚于合同約定進口日期或實際付匯日期晚于實際進口報關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匯。

二、企業(yè)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實行登記管理。企業(yè)應通過互聯網或前往所在地外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上的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tǒng)(網址:n),辦理預收貨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筆登記和注銷手續(xù)。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業(yè)新簽約出口合同中含預收貨款條款和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發(fā)生預收貨款的,應在合同簽約之日起或實際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手續(xù),企業(yè)合同中未約定而實際收到預收貨款的同時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xù)。企業(yè)按合同約定收到預收貨款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手續(xù)。

已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報關出口和貨物未出口退匯的,企業(yè)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或退匯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預收貨款注銷手續(xù)。超過登記預收貨款項下貨物出口時間30天(含)的,應書面說明預收貨款未注銷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外匯局存檔備查。退匯手續(xù)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有關退賠外匯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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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企業(yè)印章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印章的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一、印章的規(guī)格、式樣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英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5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厘米。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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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培育公益性工作意見

為大力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發(fā)展,加快公共服務型政府建設,規(guī)范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行為,現根據閔委辦[]17號和府發(fā)[]11號文件精神,就培育扶持公益性社會組織發(fā)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tǒng)領,以社會組織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為核心,以提高社會組織能力建設為重點,優(yōu)先發(fā)展和重點扶持以公益性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斷提高社會組織整體質量,促進社會組織與經濟社會同步發(fā)展,使社會組織真正承擔起政府轉移的職能,成為構建和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則

(一)合理需求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社會需要、群眾需求,重點培育和發(fā)展一批貼近群眾、類型齊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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