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任職報告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04: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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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任職報告

法院院任職期滿的履職報告

法院院任職期滿的履職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縣十四屆人大第十九次常委會議對我進行書面述職評議,這是對我的愛護、關懷與鞭策。現(xiàn)將我年以來履行職責的情況報告如下,請予評議。

一、任職以來的主要工作

我于年月日被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法院副院,××年元月被縣委任命為黨組副書記。按照院黨組的分工,輪流分管了院內所有的業(yè)務庭、隊和法庭。幾年來,我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始終堅持“團結、穩(wěn)定、務實”的工作方針,按照黨員領導干部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勤奮工作,求真務實,為寧遠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定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盡職盡責抓好分管工作,竭力維護社會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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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務員任職工作報告

自年12月被錄用為法院書記員以來,在縣法院的正確領導和庭室工作人員的關心、幫助下,我嚴格按組織要求,認真學習,扎實工作,勤于進取,自己在學習、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績、我的司法為民思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一、勤于學習,努力增強先進性本領。

讀書學習是我的一大愛好,自去年以第一名優(yōu)勢被組織部門考選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隊伍以來,我更加注重各方面知識的積累,學習中不僅注重學習政治理論知識,還特別學習法律知識,不斷充實自身理論素養(yǎng),提高業(yè)務水平。一年來,我閱讀了許多法學著作,通過了法律專業(yè)自考本科考試。為使自己各方面知識均衡提高,我還注重學習文秘、新聞寫作、計算機、英語、市場經(jīng)濟等方面知識的學習,通過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養(yǎng),不斷增強先進性本領。

二、扎實工作,踐行“司法為民”要求。

進入法院系統(tǒng)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為準,以人為本,以德為先”的工作理念。工作中,不斷提高業(yè)務技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和質量。考入法院后,為使自己從政府文書崗位迅速向法院書記員崗位轉換好,我在虛心學習的同時,嚴格按院黨組的要求,在博望法庭刻苦鍛煉,認真細致、高質高效地做好書記員各項工作,從而使自己及時適應了崗位之需。

三、發(fā)揮特長,做好宣傳調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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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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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任職回避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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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職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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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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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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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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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任職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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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保證領導干部公正履行職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中央紀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及其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上述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縣級以上地方紀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及其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四條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獨資、合伙或者較大份額參股的方式,經(jīng)營企業(yè)或者舉辦經(jīng)營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該領導干部不得在上述企業(yè)或者單位的行業(yè)監(jiān)管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第五條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數(shù)民族領導干部參照上款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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